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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协议效力的认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7-02 13:02)    点击:262

几种特殊协议效力的认定

  一是由劳动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

  对此应认定其有效,因为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确立的劳动调解组织的性质,均是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前提的,作为有权协调的组织,在其主持下形成的协议一般情况下较少出现违法或不合理的情形。同时,支持这些劳动调解组织达成协议的效力,更有利于发挥这类组织的调解功能与维稳作用,从而达到将纠纷化解在基层,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的良好效果。

  二是由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就工伤医疗费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发出支付令。所以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协调的工伤赔偿协议,我们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的有效无效的情形进行审查。

  三是地方组织参与协调下达成的赔偿协议。

  目前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大调解格局逐步形成,一些地方组织开始参与协调社会矛盾,从而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这类组织参与协调形成的赔偿协议,若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确认,形成调解书,则法律赋予其与裁判法律文书效力一致的执行力,即当事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当受理。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达成协议后发现赔偿协议存在问题,而此时工伤认定申请或仲裁申请时效已过,怎么办?笔者认为,只要双方同意协商,此时的时效应当中断,在达成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如仍在工伤申请期内,当事人均可申请工伤认定或者申请仲裁。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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