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白连金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侵犯财产类犯罪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7-24 16:40)    点击:303

侵犯财产类犯罪

  一、职务侵占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挪用资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白连金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白连金律师,白连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白连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白连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南律师 | 济南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白连金律师主页,您是第1917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