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连带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追偿权?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22 15:43) 点击:387 |
如何行使连带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追偿权? 一、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补充清偿责任的倾向性:即先行清偿的连带保证人向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有先后顺序,也就是说连带保证人先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其享有的向其他责任追偿的权利,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清偿不能后,再向其他连带保证人主张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但并未规定需分次进行诉讼。既然法律没有作出此规定,我们法院就不能非要权利人分次诉讼。 二、虽然连带担保人行追偿权利顺序存在先后,但并不但代表诉讼需要分开进行,应根据权利人诉讼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权利人在诉讼中已就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责任担保人均已起诉时,法院应从节约诉讼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考虑,判决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担保人分别承担清偿责任补充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先以主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对其执行不能部分再以其他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财产清偿。如仅以清偿顺序存在先后为由而要求权利人在其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再另行诉讼,势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浪费了诉讼资源,与公正高效格格不入。 三、从向其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考虑。《最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出发生诉讼时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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